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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浩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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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专利服务行为,提高专利服务质量,保障专利服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织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专利中介、专利信息等专利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兼营专利服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应当将有关设立材料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及备案。
外地专利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及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都应当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服务机构报请审核及备案时应填写相关报表,载明下列内容:
  (一)服务机构名称、章程、办公场所;
  (二)经营性质;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
  (四)服务人员在册名单;
  (五)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自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专利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或《广州市专利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从事专利服务工作的人员(持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外),必须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由市知识产权局发给《广州市专利服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专利服务机构必须加强服务人员教育,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文明服务。
第九条 从事专利服务和接受当事人委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涉及当事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专利服务机构每年年终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当年开展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转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交由有关部门撤销专利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损害权利人、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密或者剽窃权利人、委托人尚未公开、公告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服务权限,损害权利人、委托人利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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